公 告
蓝子亮:
本院受理原告松阳县土肥植保能源中心与被告蓝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68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向本院起诉称你分别于1994年6月13日、1995年7月6日向原松阳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借取发展沼气周转金40000元、78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14‰计算,此后只支付了第一年的利息,故请求判决你归还借款本金478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6年7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案承办法官:陈贵 法官助理:娄海韵
联系地址:松阳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8018073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