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潘伟富: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瑛与被告潘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潘伟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英瑛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潘伟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