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叶伟忠:
本院受理原告杨承生诉被告叶伟忠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697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杨承生请求判令你依法判令被告叶伟忠归还原告人民币6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7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案承办法官:何伟贞 法官助理:刘芷安
联系地址:松阳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8018073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