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叶增新:
本院受理原告赵广四、纪贵花与被告叶增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848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称,2015年被告因发放工资需要,向案外人赵广德借款300000元,赵广德将借款汇入原告赵广四账户,借款被原告纪贵花提现发放工资。赵广德催讨无果后,原告代为归还借款,并支付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3195元。故向本院起诉: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及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市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朱伟杰; 联系方式:0578-8801275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