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泮英贵、陈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程军与被告泮英贵、陈志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泮英贵、陈志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军代偿款337021.39元。案件受理费6355元,由被告泮英贵、陈志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