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增新:
本院受理原告赵广四、纪贵花与被告叶增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增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广四、纪贵花债权转让款29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65元,由被告叶增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