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伟:
本院受理原告纪峰诉被告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15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纪峰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古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案承办法官:吴伟平 法官助理:朱伟杰
联系地址:松阳县人民法院古市法庭
联系电话:0578-8801275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