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显亮:
本院受理原告叶松高与被告吴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显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松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