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新女、何高水:
本院受理原告叶赞宝与被告叶新女、何高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新女、何高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赞宝代偿款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0日止为12000元,之后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zdqz立案审查表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