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可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淑月与被告浙江可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怡清、李小兵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浙江可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怡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毛淑月投资款3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小兵对王怡清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王怡清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