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件
松法(2012)31号
关于建立审务督察制度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松阳县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法院
主题词:审务督察 制度
报:市中院,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委政法委
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发:本院各庭室
松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5月31日印发
松阳县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制度
为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促进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46号《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文件要求,经研究建立以下审务督察制度。
一、审务督察机构。
1、建立审务督察小组。小组一般三至五人组成,组长由监察室负责人担任,督察员为纪检监察人员、廉政监察员、审监庭人员、值周庭长和干警担任;
2、督察小组在本院监察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督察小组职权
1、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
2、对本院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督察;
3、对庭审纪律和作风进行督察;
4、通过录音、摄影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料;
5、向督察对象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6、及时纠正本院人员不正之风或不良行为;
7、开展审务评议,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8、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审务督察要求。
1、进行审务督察应填写《法院审务督察纪录单》并建立督察档案;
2、开展审务督察时应持督察证;
3、督察小组发现本院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场制止和纠正并记录在案,事后提出查处意见;
4、督察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应在报经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监察室向行为人所在部门发《审务督察建议书》或《审务督察告知书》;
5、督察小组在开展督察时,认为需相关部门协助处理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协助;
6、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四、附 则
1、“本院人员”指本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合同制工作人员;
2、本规定由本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