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菊云、黄可情:
本院受理原告程发春与被告叶菊云、黄泽澎、黄可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菊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发春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18000元;二、被告黄泽澎以继承黄文俊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叶菊云负担,被告黄泽澎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