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关忠:
本院受理原告松阳县鑫浩装饰材料店与被告徐关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徐关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松阳县鑫浩装饰材料店货款80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关忠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