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练达松:
本院受理原告潘水生与被告练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练达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水生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共计5359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练达松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