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松平、陈勇革: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松平、陈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松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21日起按双方签订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勇革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在履行完代偿责任后,可直接向被告叶松平追偿。案件受理费4528元,由被告叶松平、陈勇革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