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礼伟:
本院受理原告松阳县王官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黄礼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礼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松阳县王官兴建材经营部水泥款245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3元,由被告黄礼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