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德、林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徐联民与被告徐世德、林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世德、林淑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联民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0年5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徐世德、林淑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