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华平:
本院受理原告吕珍与被告吕华平、郭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吕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3元,由被告吕华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