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红: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杨淑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淑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7721.31元及利息21139.87元、滞纳金(违约金)5256.47元,合计84117.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5元,由被告杨淑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