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必强: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碧仙、李会仙、李碧云、李仙玉与被上诉人李必强、原审第三人吕金芬、吕崇俊、吕昕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浙丽民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