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伟增: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财与被告刘伟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4年01月14日上午09时在本院古市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0一三年 十月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