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1)丽松商初字第286号
蔡金富:
本院受理原告陈可喜与被告蔡金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