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1)丽松商初字第306号
刘春伟:
本院受理原告松阳县长运有限公司物流中心与被告刘春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