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发于《浙江审判》2013年第8期
审判管理“三化”探析
松阳县人民法院课题组
以“简单化、粗放化、分散化”为代表的审判管理“旧三化”,其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管理方式、管理成效都有所不足。为适应审判形势发展及民众司法需求,最高法院提出审判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要求,可谓审判管理的“新三化”。① “新三化”为审判管理工作指明了科学发展的方向。
一、旧“三化”:现状之检讨
既往审判管理中,旧“三化”盛行,导致管理职能分设、事项混杂、方式落后、成本偏大,已难以适应审判形势发展和民众的司法需求。
(一)简单化管理
其主要特征是静态的、指令式的。囿于传统管理理念,不少管理者仍习惯于事后管理。突出表现,于案件方面,关注的重点是处理结果,考虑较多的是避免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与涉诉信访;于考核方面,关注的重点是上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评估数据通报;而较少关注事前、事中的指导、监督等审判管理工作。这种片面性不利于体现审判管理“防患于未然”的功能。此外,不少管理者习惯于指令式管理。鉴于法院体制现状,院庭长往往身兼两职,既是业务领导,又是行政领导,混合身份常常导致指令式管理。突出表现,主要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失位,而片面强调目标之必需和贯彻上级要求;于工作目标方面,主观设定,缺少情况调研、民主讨论与科学论证;于政工方面,缺少体察入微的人文关怀和因人而异的激励办法,容易导致法官主体意识扼制和主观能动性弱化,法官自主管理式微。
(二)粗放化管理
其主要特征是随意的、运动式的。审判管理制度不可谓少,但执行力不够。司法理念落后,司法能力不足,也是粗放化管理依旧存在的温床。部分法官对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形式与内涵认识不足,固步自封,留恋习惯模式,依赖经验主义办案和管理;一些院庭领导思想保守、中庸求全,导致管理不力、管理无能、管理无方,审判管理有令不行、有章不循,相关制度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就是一些法院仍习惯于运动式管理。一旦审判质效指标排名靠后,或年末急欲“调整”异常数据,动辄院领导召集开会,饬令整改,其形式与效果无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三)分散化管理
其主要特征是多头的、分段式的。在纵向方面,常见审判管理职能分散于多个内设机构,形成多头管理、指导脱节、指令不畅、信息交互效率低下,容易产生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弊端,导致审判管理的盲点、死角。在横向方面,过于强调立审分离、审执分离、执行权分立,其初衷是防止审判权过于集中,实行分权制衡,构筑审判权运行的“防火墙”。在这一背景下,立案、审判、执行形成相对独立的分段式管理范围,虽为同一法院之审判体系,却各自为政、相互隔膜,分段管理致使本位主义盛行,管理成本增大,司法资源浪费,且自身监督不能客观、到位,法院整体的审判质效管控也无法铸就合力,整合效应不良。
二、新“三化”:矫正之内涵
为满足法院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应全面推进审判管理“新三化”,即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②方能矫正缺陷与不足,促进审判管理科学发展。
(一)规范化管理
所谓规范化管理,应当是建立在一系列相关制度基础之上的,并通过严格执行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管理,对审判活动予以规制,对司法过程进行规范。其价值取向是有章可循且行之有效,高度契合依托制度的管理趋势。由于审判管理的对象并非审判权本身或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因此,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是建立健全关乎审判工作或审判活动的规章制度,其次是排斥随意性,主张严格运用制度来进行管理,通过监督、制约、引导等功能,来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运作。
(二)科学化管理
科学化管理关注的是审判工作的整体性与动态化,它将审判工作视为内在紧密联系、各环节互相影响且运行具有规律的管理对象,着眼于审判活动的运行机制,对其施加一定的作用力,且该作用力出具有范、行使有方,可以较好地达成调整、保障审判工作之作用。因此,科学化管理就是要在遵循审判规律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严格法定程序,通过整合审判资源、统筹审判工作、精细质效考核,实现人员配置合理、审判活动有序、审判态势优化的目的。
(三)信息化管理
所谓信息化管理,就是仰赖现代科技信息化高度发展的成果,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入信息化手段,打造真实反映审判工作态势的专门指标体系,通过便于观察、收集、分析的体系功能,形成便捷的汇总、反馈、研判、预警机制,从而为管理者提供关于审判工作“准确、全面、客观”的总体状况,使之获得决策依据,为灵敏反应、着手指导、进行调整提供保障。
三、新“三化”:实践之路径
(一)规范化是加强审判管理的基础
1.规范管理行为,完善制度体系。制度是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规范管理行为的有效手段。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并严格依据制度进行管理,是实现审判管理规范化的坚实基础。制度化管理是对简单化管理的反动,它反对行政化色彩浓厚的“人治”模式,杜绝指令式管理,强调审判管理必须遵循审判规律,符合法定程序,切合审判工作实际,并完全基于既定制度来实施管理和进行考核,确保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同时,我们既要善于提炼实践经验和总结探索得失,不断创新,还要密切关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不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发展理论,完善制度。
2.规范管理组织,打造管理平台。破解审判管理职能分设、事项混杂等弊端的出路,应为集约型管理模式,即设立一个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使之成为一个协调和运作审判管理职能的平台与枢纽。在此模式下,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有效分离,审管办在整个审判管理体系中将发挥主导作用与综合效应,通过统筹规划与牵头组织协调,将各项专项审判管理手段纳入一体化运行机制之中,形成“管理有规范、指导有依据、评价有标准、监督有办法”的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体系,并确保整个审判管理体系协调、有序、高效运转。审管办集中行使审判管理权,既可超然于办案主体或存的矫饰评判和具体庭室难免的本位主义,又能打破庭室与流程之间的隔膜,减少管理层次,降低指令衰减,实现全院统筹管理,从而落实宏观指导协调与微观监督把关相结合的管理职能,同时,还有助于实现管理的专业化与系统化,有助于实现审判资源的解放与优化。
(二)科学化是加强审判管理的核心
1.坚持以人为本,激活队伍建设。审判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这就要求在审判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法官的审判活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法官自主管理的民主管理优势,自觉约束司法行为。实施审判管理,既要高度信赖、执行、落实规章制度,又要尊重法律赋予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培育制度刚性秩序与人性化管理高度融合的审判管理文化,形成人人参与审判管理、人人恪守制度规范的良性态势。要将审判管理与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构建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审判绩效考核作为法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促进法官转变思想观念,提升司法能力,形成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工作氛围;通过完善审判管理机制,以审判绩效考核作为配置审判资源、指导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激活法官队伍建设,并反哺审判绩效优化,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2.遵循审判规律,保障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兼顾科学管理与服务审判。审判管理重在提升其工作内涵,既要落实科学管理,实现有效监督,促进科学发展,又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加强审判管理,既要遵循审判工作内在规律,又要服从审判权依法有序运行的需求,避免对审判权的不当干扰,维护法官独立办案。整合审判资源,既要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又要注重调整人员结构、大力推行诉调衔接与案件繁简分流,并根据案件、庭室、人员的不同情况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审判工作,既要严格案件流程管理,抓好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等每一环节的衔接,又要注重压缩审限、提高效率,保持结案均衡度。设置审判质效考核项目及其目标,既要符合审判规律,又要符合本院工作实际,使其切实可行。
3.建立评估体系,实现量化考核。量化考核是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主旨就是反对模糊、反对僵化、反对偏离,它强调的是系统认知、量化对待、客观评判基础之上的有的放矢。因此,需正确对待审判管理,要将审判活动视为一个内在环节紧密联系、运行过程呈现连续动态的有机整体,充分认知严密控制过程、实时检索指标才是实施动态管理的有效途径;打造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将审判工作纳入可以量化、便捷考核的客观语境,使审判管理获得精确指导、评估、协调、整改之可能。审判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就是要逐步构建以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为基础与导向,包括审判信息处理、审判宏观决策、审判程序控制、审判质量控制、法官绩效考核在内的综合性、量化型审判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下,审判管理与考核奖惩实现对接;审判绩效管理及其应然的导向作用,将来源于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密切相关的审判绩效考评指标。
(三)信息化是加强审判管理的保障
1.强化科技手段,助力审判管理。当前,我省法院信息化建设如火如荼,“天平工程”进展顺利,已建成法院四级网,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丰硕,不仅为贯彻落实阳光司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为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在审判管理范畴,数字法庭、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系统、审判质效评估体系、阳光司法指数体系等科技手段的运用,赋予法院审判管理诸多崭新的载体,实现了信息技术与审判管理的深度融合,依托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通过各类实用型软件开发及广泛应用,为审判管理实现便捷高效提供了科学保障。
2.提高应用能力,不断拓展创新。审判管理的时代特征,就是“科技强院”的主题发展与外延拓展,是其日益丰富的信息化内涵。因此,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强化科技手段,就应大力引入信息化技术,积极探索审判管理与科技手段有效融合的途径,形成以高效、便捷为主要特色的信息化服务审判管理、服务审判工作的先进模式,积极打造以法院局域网为中心的信息化管理硬件平台,和以审管办为枢纽的审判管理平台。还要完善现有审判管理网络及其软件系统的对接兼容,加大对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能力,并不断拓展与创新审判管理工作,促进上下级法院审判信息实现更大范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对案件从受理、分案到审理、执行、归档报结等全过程实现信息化管理,强化信息化在排期开庭、审判流程、质量评估、档案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的应用,提升利用信息化技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反应机制。
注 释
①新“三化”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初露端倪,分别散见于最高法院2011年《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第8条和第18条。
②继2011年《关于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出现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等字样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提出,要“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