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法院如果接受起诉,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应诉:应诉,简单的说就是应对诉讼,根据原告的起诉状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阅读应诉通知书,了解举证期期限,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准备答辩状、整理反驳的证据,按照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交法院。答辩应当具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逐一反驳原告的观点、要求与理由。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的一项专门法律活动,通常采用搜集证据,审查证据,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等方式,以查清案件的事实,确定案件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仍公开进行。
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诉讼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判定的统称。法院裁判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它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权威。依据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的内容的不同,可以把法院的裁判分为四种,即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当事人上诉必须符合三个法律条件:一必须是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三是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根据规定,上诉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活动。人民法院执行的任务和目的是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和国家利益得以实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涉及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及刑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