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天凯:
本院受理原告叶笑影与被告刘天凯、周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天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笑影借款本金18000元;二、被告周关伟对被告刘天凯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刘天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