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谢炳林:
本院受理原告廖樟根与被告谢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4民初24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称,2017年12月中旬,被告谢炳林取得原告的手机,将原告手机中存款盗取11000元,后原告报警,经古市派出所处理,被告谢炳林与原告达成协议,由谢炳林先归还2000元,余款9000元以借条形式确认,并确认2018年12月20日前归还,到期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廖樟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人民币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0.3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市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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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