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蔡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松阳县余萍汽车租赁经营部诉被告蔡文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384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松阳县余萍汽车租赁经营部请求判令你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份的小车租用费968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凯美瑞小车156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案承办法官:何伟贞 法官助理:刘芷安
联系地址:松阳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8018073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