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樟兴: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仙与被告叶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叶樟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美仙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 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樟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