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伟清:
本院受理原告松阳县鑫浩装饰材料店与被告李伟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松阳县鑫浩装饰材料店货款1576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李伟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