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江旺奶: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明、程关富、吴华妹、周水球、周宝与被告江旺奶、江军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江旺奶、江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国明、程关富、吴华妹、周水球、周宝欠款139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江旺奶、江军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