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项学权、项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徐永海与被告项学权、项春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项学权、项春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永海代偿款66435.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