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被告陈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964元、利息1392.77元及违约金等费用1768.17元,合计15124.9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