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鲍明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明与被告鲍明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松民初字第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二 ○一 四 年 十二月 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