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郑菊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卫平与被告郑菊荣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二 ○ 一 五 年 四 月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