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鸿飞工艺有限公司、张关飞、潘莲英:
本院受理原告松阳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飞工艺有限公司、张关飞、潘莲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鸿飞工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松阳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鸿飞工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松阳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82120元。
三、被告浙江鸿飞工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松阳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1500元。
四、被告潘莲英对上述1-3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松阳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6元,由被告浙江鸿飞工艺有限公司、潘莲英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4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