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蔡泉弟、蒋晓萍:
本院受理原告松阳县吉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泉弟、蒋晓萍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1月6日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