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和基础教育培训
法官基础教育培训是指担任法官前必须接受的一段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负责机构是成立于1959年,位于波尔多市的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是法国司法部直属的司法职业学校,在性质上属于具有办学职能的国家行政机构。这所学校堪称真正的“法官的摇篮”,因为法国所有的法官都毕业于该校。由于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学习是成为一名职业法官的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法官学院的入学考试便是法国在法官任用上的初次选拔。
国家法官学院每年通过国家举办的一、二、三级会考公开向社会招收学员。考生可以是大学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公务员、律师和企业的法律顾问。学校根据他们不同的社会资历及年龄条件实行有区别有侧重的入学考试。入学考试不再测试一般的法律专业知识,而是重点考核考生应用法律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国家法官学院入学考试的淘汰率相当高,每年约有3500人参加考试,只有120人能够通过。
由于国家法官学院的教育目标是培养法官,因此其教学不是一般的法律知识讲授,而是对法官职业的各种操作性经验技能进行培训。在教育上,强调理论联系实际,不采用刻板的学院式教育,注重学员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商业企业等实践部门的实习、考察活动,以培养学员撰写法律文书,进行社会调查,汇集司法统计资料等技能。在法官学院两年半的学制中,绝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安排这类实践活动。另外,为适应社会对法官各方面能力的要求,学校还尽力拓宽学员的知识面和对社会的观察视野,为他们开设心理学、社会学、信息学、经济学、财会学、行政学等课程。
进入国家法官学院的学员经过学习培训后,并不当然地取得法官资格,他们还要接受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双重考核。由于考核成绩或心理素质等原因,每年会有约2人留级,1到2人转学。这种考核和淘汰机制可以避免将一些并不适合此职业的人任命为法官,实际上是对法官的任用进行了二次选拔。据介绍,国家法官学院以前就曾有一名学员心理素质较差,在被司法部任命为法官后,3年中有两次因为工作错误被最高法官委员会召见,并最终被撤销法官资格。
法官的继续教育
法官的继续教育是指现任法官定期接受的,以提高技能,更新知识为目标的教育培训。此项工作也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学院的理事会每年根据校长建议制定多种继续培训法官的大纲和计划,并将这些计划下发至各级法院,计划中写明培训活动的主题、日期、对象、名额及报名办法等。每个法官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国家法官学院的安排,自主选择培训的主题和时间,再经各级法院院长综合安排,作出受训计划,交由国家法官学院安排实施。由于集中培训的任务繁重,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继续教育的部分权利下放到上诉法院,实行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性集中培训与各上诉法院举办的分散培训相结合的复合运行机制。
法官接受继续教育是为了确保法官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继续教育多采用讨论会、研究会、实习、观摩等方式,对一些富有现实性和实践性的课题进行培训。考虑到在职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较大,继续培训的时间并不太长,一般在10至15天左右,但必须符合法律关于每个法官每年培训不少于5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