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文赠读(3):谈谈法官的交友
人生活在社会中,就必然要与人交往,这是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交友是人际交往的主要形式之一。普希金说过:“不论是多情的诗句,漂亮的文章,还是闲暇的欢乐,什么都不能代替无比亲密的友情。”真诚的友谊是人类最高尚的情感之一。一介之士,必有密友。但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交友不能等同于常人。
法官应择友而交,建立真正的友谊。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法官应有与其地位相称的社交圈子,所结交的朋友要少而精,“人生得一知己足矣”。要多结交良师益友,孔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我们不赞成法官广交朋友,一般来说,一个人交什么样的朋友即反映其什么样的层次格调,法官交友过多过滥,不仅于己无益,反过来还会影响到自己作为法官的公众形象。交友必须端正价值取向,真正的朋友之间应该相互信任,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做到有所予而无所求。如果有人怀着不可告人的私欲与法官结交,这种建立在相互利用的金钱权力关系基础之上的交往,不仅不可能建立起纯正持久的友谊,而且会使法官的人生之路充满危险。正所谓:“以势交者,势尽则疏;以利交者,利尽则散。”现在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司法环境尚待完善,法官作为手中握有审判权的特殊人群,已成为一些人的公关对象,法官在交友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保持高度警惕,千万不要拿手中的权力做交易,更不要被那些酒肉朋友所利诱,从而玷污法官的崇高形象。
法官交友应是高层次的“君子之交”。法官是一个孤独的职业,法官应该具有高尚的品德,因为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不仅要是公正的,而且要被看上去也是公正的,频繁出入娱乐场所,成为公众人物是法官之大忌。法官要与当事人、与公众、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法律是不讲情感的智慧,法官要做到独立审判,就要避免关系、人情、权力等因素对案件的不当影响。所以,法官要慎独。慎独,出自《礼记・中庸》:“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也就是说一个人在独处时也能谨慎不苟。刘少奇在解释慎独时说得更形象生动:一个人在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不做坏事,这就叫慎独。慎独的前提是具有坚定的信念和良心,用道德意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法官交友的主要目的应在于加强修养,完善人生。法官交友绝不能仅仅停留在吃喝玩乐的层面上,使友情庸俗化。人生一世,交三五好友,除了情感需要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朋友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诗经》上有这样著名的诗句:“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就是说朋友之间要互相帮助,互相批评。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有人性。社会学认为,人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然性,是指人的本性,或曰本能,即如荀子所说“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二是社会性,是指人的合群性,是说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三是能动性,是指人的理性,是说人具有自我改造的能力,这是人性中最重要的方面。法官应该正视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特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与高尚的人结交,与优秀的人结交,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加强知识修养,培养高雅情趣,完善自我人生,努力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